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政策和措施(试行)》的通知
经开区各工作部门: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政策和措施(试行)》已经主任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政策和措施(试行)
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千亿级开发区、建设贵阳南部现代产业新城,结合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特制定《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政策和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总部经济政策”)。
第一条本《总部经济政策》所指的总部经济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经开区范围内的省级及以上总部企业,须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
第二条 总部经济企业经营范围或产业领域原则上应符合经开区先进装备制造、大数据电子信息、健康医药、新能源与智能电网及现代服务业的“4+1”产业导向,不占用经开区土地性资源的总部企业,且每年对经开区区级经济贡献不低于30万元。
第三条 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可享受三年经济贡献奖励(不含个人所得税),按其在经开区区级经济贡献第一年80%、第二年70%、第三年50%进行扶持。
第四条对总部经济企业员工年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按其个人对经开区区级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第五条对总部经济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次3万元的补助;对总部经济企业新获得国家或省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予以20万元或1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企业成长梯队的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予以3万元、5万元或10万元的补助。企业当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总部经济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的,按照《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给予总部企业不超过该项目的自行投入研发资金20%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总部经济企业订立技术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证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证字〔2001〕253号)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技术交易登记的,按照《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给予按成交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技术合同只给予一次补助。
第八条对总部经济企业引进培育的高层次领军人才,按照《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助推创新创业人才汇聚成长二十条措施》,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补贴和最高100万元购房补助。
第九条鼓励支持总部经济企业引进培养一批具有成长为中国“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潜力的人才,对经开区推荐当选或直接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按照《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助推创新创业人才汇聚成长二十条措施》,给予个人100万元工作经费和600万元奖励,给予培养单位500万元奖励,对其他取得国家级奖励奖项的顶尖人才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综合资助。
第十条总部经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在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通过“最多跑一次”、精简办事流程等方式为总部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提供便利服务,对所需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应予以积极支持、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对落户经开区的总部经济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贷款金额在500万以内的政策性贷款产品融资支持,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同时,对获得经开区政策性贷款产品融资支持的总部经济企业,按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50%进行贴息,单户企业每年最高贴息补贴不超5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落户经开区的总部经济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国内主板上市的给予总额为500万元的奖励;对在国内中小板和创业版上市的给予总额为250万元的奖励;在新三板上市的给予总额为75万元的奖励;在科创板上市给予总额为2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落户在经开区的总部经济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获得经开区设立的天使基金、创投基金的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总部经济项目纳入经开区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管理系统,定期组织重大项目协调工作会解决总部经济发展的困难。
第十五条 经开区结合本地产业基础,积极构建总部经济企业产业链,打造总部企业产业集聚区。
第十六条 属于标志性或行业领军、对经开区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总部经济项目或企业(含建筑安装企业),对其优惠政策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第十七条对成功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机构或企业(非项目投资方),按照该总部经济企业正式投产运营第一年经开区区级税收留存部分的10%给予引进机构或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经开区相关职能部门成功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按该标准给予下一年度的办公经费奖励。
第十八条总部经济企业除享受本《总部经济政策》规定的扶持外,可同时享受经开区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但符合本《总部经济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经开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享受本《总部经济政策》的企业,不得将其总部工商注册住所迁离经开区,不得将主要业务范围和主要经营环节分立出经开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否则应全额退回所得补助和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总部经济政策》适用于自下发之日起新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试行期三年,涉及的奖励政策,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由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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